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7日发布。本规则共五章十九条,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文号
鲁政办字〔2017〕171号
-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27日
- 实施时间
2017年11月1日
规则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7日
规则全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山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是省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将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副省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五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文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提交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审议的重大技术或政策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专家组由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城乡规划、区域经济、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生态环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水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指派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