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2017年10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现“多证合一”,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这项改革摆在突出位置,转变观念,积极作为,确保我省与全国同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多证合一”改革制度规定
(一)整合涉企证照。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使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推进业务协同。坚持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相结合,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
(三)实行“一窗受理”。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简称公示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简称交换平台)。
(四)简化“多证合一”手续。实行“多证合一”后,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涉及的被整合证照事项,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简称协同监管平台)、交换平台或数据接口等方式,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满足管理需要。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多证合一”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互认“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提高开办企业积极性。要切实转变理念,精简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市场监管新模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主动实施监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协同监管平台、交换平台,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公示平台和“信用青海”网站的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处置涉企证照事项。省级各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等类别,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列出计划,报省编办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决定,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对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粮油仓储企业备案,农牧部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旅游部门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普通货运分公司设立备案、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船舶代理和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以及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文化部门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公安部门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公章刻制核准备案,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涉及特别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洗染经营者备案、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外汇部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海关部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电子口岸企业入网资格审查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等14个部门的31个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三十六证合一”。预留“多证合一”数据接口,对逐步改为备案的涉企证照事项,成熟一个,整合一个,实行更多数量、更大范围的“多证合一、一照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