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5月22日印发。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 发布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时间
2017年5月22日
办法发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办法全文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道安委")负责组织,省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省道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配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结果。
第六条 省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省道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经省道安委审定后实施。考核指标突出事故预防、重点运输行业监管、交通安全执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内容,逐项明确数据采集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评、部门评定、实地检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在健全道路交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治理、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省道安委办公室认定,报省道安委审议通过后,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分值不超过总分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