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基本信息
- 特点2
与民事权利的享受、行使有关
- 外文名
personal relation
- 特点1
主体的地位平等
- 特点3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 基本定义
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总和
- 中文名
人身关系
基本定义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苏联模式
民法学
首先必须承认,中国民法学界对人身关系的研究十分薄弱,表现为在两部民法研究综述中都无关于对人身关系研究的综述,这可能是因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民法学界已经为搞清楚什么是财产关系耗尽了全部精力,无余力专门写作关于这一问题的论文。 但民法教材无一不谈到人身关系问题,其观点都来自苏联,因此,以从苏联的学说说起为宜。
1964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显然,该纲要用“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术语指称我们谈论的人身关系。
只有理解了前苏联的法学对德国学说的极大依赖才能理解“人身财产关系”的隐含术语,如果我们熟悉康德哲学,我们就会发现它来自康德的“物权性的对人权”(德文pers?nlichenSachrechten,英文personalrightsinproperty,后一表达更容易翻译出我们难以理解的“人身财产权”概念)所依托的关系。按照康德的解说,物权性的对人权是像占有一个物一样地占有一个人,但不把他当作物来使用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因此,苏联民法理论对人身财产关系的排除,就是把家庭法从民法排除,这一解释与1964年民事立法纲要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位和前苏联另立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的立法实践一致。
在前苏联,“人身非财产关系”还可二分,其一是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其二是与财产关系完全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前者是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和法人就其商号形成的关系;后者是就名誉、尊严、肖像、通讯自由等人格利益发生的关系。
基本特点
在我们民法中,它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分关系。
中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前者把这种关系理解为人格权关系、亲属关系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关系,后者将之理解为关于主体的法律能力的规定、人格权关系和亲属关系,后一种理解的外延远远大于前一种理解的。中国在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上对主体资格问题的遗漏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从而导致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位置的后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