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1日 印发。
基本信息
-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日
办法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浙政办发〔2017〕135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1 日
办法全文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表彰一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省政府设立。
第三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每 2 年评审和表彰 1 次。其中,重大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3 个,优秀贡献奖每次表彰名额不超过 10 个。
第四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决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重大事项;(二)审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三)审议表决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四)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审定;(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业评审组;(三)组织开展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和受理工作,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四)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五)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六)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考核、监督;(七)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八)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九)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十)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对象为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统称各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