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于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办法》共十七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西安市政府
- 发布时间
1997年4月8日
- 实施时间
1997年4月8日
办法信息
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
(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8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车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零担货物快捷运输(以下简称快捷货运),是指为方便群众生活、利用厢式货车,实行计价器收费,快捷运送一吨以下货物的运输。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捷货运的主管机关。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快捷货运业务的管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辖区内快捷货运业务的管理,由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申请经营快捷货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第六条 快捷货运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型、车色符合统一规定,车辆应是全封闭厢式并具有防雨、防尘、防火、防盗功能;
(二)车顶安装有快捷货运专用标志;
(三)车身两侧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快捷货运标志及监督电话;
(四)快捷货运在市区不能承作客运,为方便货主允许在驾驶员座位后安装一单人活动翻椅,车厢内不得再安装座椅;
(五)安装有收费计价器。
第七条 快捷货运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快捷货运车辆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九条 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好车辆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快捷货运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