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经2014年7月31日自治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机关
西藏自治区政府
- 发布时间
2014年7月31日
- 实施时间
2014年7月31日
细则发布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洛桑江村 2014年7月31日
细则全文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按照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六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烈士子女的。
(五)父母双亡的。
第九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