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上海关于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5月1日实施。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 表决通过时间
2019年12月19日
- 实施时间
2020年5月1日
- 类型
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
据悉,截至2017年年底,全市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139家,执业司法鉴定人1802人,业务范围涵盖法医临床、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15个类别。全市司法鉴定业务总量逐年上升,从2013年的73050件上升到2017年的106666件,年均增长10%左右。
立法经过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已列入2018年市人大立法项目。下一步,相关部门将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交流、意见征集、资料收集等方式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全面梳理本市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工作现状及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并争取于6月份形成条例草案。2
条例全文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3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