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经历
  • 4.研究领域
  • 5.学术观点
  • 6.主要成果
  • 7.社会兼职
  • 8.参考资料

封利强

封利强,男,1973年11月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科带头人,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杭州市委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近年来,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其中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荣获浙江省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一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第四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成果奖等多项科研奖励。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封利强

  • 国籍

    中国

  • 出生日期

    1973年11月

  • 毕业院校
  • 学位/学历

    博士

  • 学术代表作

    《司法证明过程论》

人物经历

2009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2年至201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2014年至2015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访学。2017年入选“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018年入选浙江工商大学“西湖学者支持计划”。1

2018年6月当选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2

研究领域

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监察法学、司法制度。1

学术观点

1. 构建层次化的定罪证明标准(2002)。“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分别蕴含着“证明理念”、“证明程度”、“证明要求”这样三个层面的涵义,我们可以从这三个不同角度来把握“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的对立。基于刑事司法现实条件的制约,我们应当在坚持客观真实标准的前提下,辅之以法律真实标准,将定罪证明标准区分为三个层次:“严格的逻辑证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和“相当高的盖然性”。适度降低简易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加强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

2. 英美证据法存在五个方面的固有缺陷(2008)。从立法形式上看,结构散乱、概念模糊、稳定性差;从立法理由上看,以一系列不成立的假定为基础;从证明方法上看,“人证中心主义”已经过时;从证明模式上看,法定证明模式不符合证明规律;从证明理念上看,过分偏重形式真实。我们应当批判性地借鉴英美证据规则,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3. “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当事人和解)之界分(2008)。国内学界对“刑事和解”一词的使用来自于学者对西方恢复性司法中“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的误译。后者所谓的“和解”是犯罪学意义上的概念,而非诉讼法学意义上的概念。在刑事诉讼中,发生在国家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刑事和解”与发生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谅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意义,后者并不当然导致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

4. 会见权本质上是被追诉人的权利(2009)。会见权本质上是被追诉人的权利,包括“要求会见”和“被会见”两个方面的内涵,会见权的客体是“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交流”。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倾向于从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研究会见权问题,甚至将“会见权”等同于“律师会见权”,从而使相关研究偏离了问题的核心与本质,会见权问题被异化为部门利益与职业利益之争。

5. 对证明过程的研究应当从粗放走向精细(2012)。证据法学的研究重心应当从“证据”转向“证明”。司法证明的研究范式应当从单向走向交互。司法证明的考察视角应当从一维走向多维,从理念、技术和规范等三个维度来加以考察。整个证明过程可以划分为“证据筛选”、“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三个阶段。证明手段应当包括证据和证明规则两大部分,而证明规则又包括逻辑法则、经验法则、科学法则和法律拟制规则。

6. 构建司法证明的协同模式(2012)。无论英美法系的竞争证明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探知证明模式,其制度设计都体现了一种对抗思维。前者立足于举证方与质证方之间的对抗,而后者则着眼于认证方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这两种模式都不利于实现证明主体之间的协同,从而影响了司法证明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当构建司法证明的协同模式。

7. 证明机理是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2012)。司法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关注的重点在于证据制度,而对司法证明的技术层面关注不够。证明机理与法庭科学一样,应当逐步实现由经验向科学的跨越。英美证明机理研究的不同分支可谓纵横交错、杂乱无章,研究内容和视角缺乏有机整合。证明机理研究的理论框架应当是“一条主线、三个支点”:以逻辑推理为主线,以心理机制、语言机制和行为机制为支点。

8. 刑事证据推理模式应当从日常思维转向精密论证(2016)。应当批判性地借鉴威格莫尔分析法与图尔敏模型,构建刑事证据推理的“三步法”,将刑事证据推理分解为目标事实版本的确立、证据推理模型的建构、证据总体分量的评估等三个步骤。证据和理据是刑事证据推理中的两个核心要素,然而我国裁判者在实践中只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而往往忽视对理据的审查判断。我国未来应当借助专家辅助人来强化对理据的审查。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作为理据的经验法则和科学法则,裁判者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1

主要成果

学术论著

(一)代表性著作

  1. 1.

    《司法证明过程论》(独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 2.

    《刑事被害人诉权研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3.

    《行政诉讼证据的实证与理论研究》(合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4. 4.

    《刑事诉讼法学的新发展》(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