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参考资料

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江苏省民政厅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的细则。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省级民政部门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伤残抚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残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五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六条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三年不再受理。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