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概况
  • 4.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 5.参考资料

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由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6月6日印发,印发的目的是为强化各级政府和重点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不突破国家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该制度共有9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 印发时间

    2012年6月6日

  • 实施时间

    2012年6月6日

  • 印发机构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基本概况

《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由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6月6日印发,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行业管理责任,不突破国家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预警对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州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一)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阶段目标;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可能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

(一)黄色预警:总体控制指标未超出阶段目标,一项单项控制指标超出阶段目标的。

(二)橙色预警:连续2个月受到黄色预警的;总体控制指标未超出阶段目标,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控制指标超出阶段目标的。

(三)红色预警:连续2个月受到橙色预警的;总体控制指标超出阶段目标的;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可能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地震、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依据地震、国土、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预警级别。

(五)其他需要预警的,根据对安全生产工作影响程度确定预警级别。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预警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对象、预警事项、预警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受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黄色预警的(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除外,下同),被预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措施。

第七条 受到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橙色预警的,被预警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措施,并在季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