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性质
条例
- 目的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实施时间
2015年10月1日
- 修正时间
2018年11月29日
条例发布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3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最新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举措,对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十分必要。
根据此次新修改条例,我省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即所有夫妻,不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作了微调: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以上三种情况都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针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婚假”、“产假”,新修改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对晚婚晚育假只变更名称,取消’ 晚’字,保留过去的放假天数,不做减法”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内容介绍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