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颁布
  • 3.文件内容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颁布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