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标准简介
  • 4.前言
  • 5.总则
  • 6.主要内容
  • 7.对象及要求
  • 8.评价指标
  • 9.参考资料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经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 外文名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healthy building

  •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标准简介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经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实施。1

健康建筑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因为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对于健康建筑概念的提出也只在近一两年。也应当包括办公、商业、学校、医院等等,甚至可以扩展到外部的人居环境。《健康建筑评价标准》定义健康建筑“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为建筑使用者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设施和服务,促进建筑使用者身心健康、实现健康性能提升的建筑”

前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营造健康的建筑环境和推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是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健康建筑评价标准》,经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发布,编号为T/ASC02-2016,自2017年1月6日起实施。

总则

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现建筑健康性能提升,规范健康建筑评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健康性能的评价。

健康建筑评价应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对建筑的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健康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内容

《健康建筑评价标准》(后文简称《标准》)第3章“基本规定”分2节共14条,规定了健康建筑评价对象、申请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阶段、申请评价方要求、评价机构要求、评价指标体系、得分及分数计算方法、评价指标权重、等级划分等评价基础性内容。

对象及要求

《标准》第3.1.1和3.1.2条对评价对象及其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建筑群、建筑单体或建筑内区域均可以参评健康建筑。为保证建筑的健康性能,对参评建筑提出了基本要求,即:

(1)全装修。为避免装饰装修涂料、家具等污染物散发影响建筑室内空气品质,进而降低建筑的健康性能甚至将健康建筑变得不健康,《标准》明确要求健康建筑评价应以全装修的单栋建筑、建筑群或建筑内区域为评价对象,毛坯建筑不可参与健康建筑评价。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厨房与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全装修并不是简单的毛坯房加装修,而是装修设计应该在住宅主体施工动工前进行,即装修与土建一体化设计。

(2)满足绿色建筑要求。健康建筑是绿色建筑更高层次的深化和发展,即保证“绿色”的同时更加注重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健康建筑的实现不应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代价。因此,《标准》规定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即: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认证标识,或通过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评价指标

《标准》遵循多学科融合性的原则,建立了涵盖生理、心理和社会三方面要素的评价指标作为一级评价指标,分别为空气、水、舒适、健身、人文、服务,各一级指标下又细分多项二级指标,见右图所示。为鼓励健康建筑的性能提高和技术创新,另设置“提高与创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