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工作规范
  • 5.附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2016年2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以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该《规范》共19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 印发机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 文号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 印发时间

    2016年2月6日

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