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意在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并于本土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12.11.23
- 实施时间
2013.01.01
- 所属类别
地方规章
基本信息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3日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