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兴国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是兴国县为完善兴国县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确保失地困难农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印发的一份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兴国县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 确保
失地困难农民基本生活
- 维护
社会稳定
- 目的
保障百姓生活
- 对象
失地农民
基本内容
失地农民低保对象的范围
为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确保失地困难农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对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失地农民低保标准,又完全失去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的农业人口;
2、在农村定居的城镇居民与失地农民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县失地农民低保条件的,享受失地农民低保待遇。
3、失地农民取得非农户籍,在城市定居的居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参照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失地农民低保标准
1、现阶段我县失地农民低保标准,按照失地农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840元确定(每人每月保障标准70元)。
2、今后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适时研究拟定调整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公布实施。
失地农民低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兴国县失地农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实施失地农民低保制度,必须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原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1、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确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在外地就学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2、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