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修订信息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
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和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产业集聚、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