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修订信息
  • 4.条例全文
  • 5.征稿全文
  • 6.审议结果的报告
  • 7.参考资料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于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

  • 发文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修订信息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

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开发区经济建设主阵地和在改革开放、科技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化工园区由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和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产业集聚、绿色低碳的原则,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