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 号令
鲁政办发〔2014〕29号
- 地点
山东省
- 时间
2014年7月29日
文号
鲁政办发〔2014〕29号
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全文
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益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的经营活动,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全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38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外省(区、市)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仅从事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市场参与者实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统计、工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以及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准入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各设区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省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政府专门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交易场所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须经省国资委认定。
第四条 交易场所负责组织和管理经批准的产权、股权、债权等权益类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