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居住登记
  • 5.第三章居住证
  • 6.第四章信息管理
  • 7.第五章法律责任
  • 8.第六章附则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是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位置

    浙江省

  • 性质

    政府公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