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 类型
管理规定
- 隶属
珠海市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基本信息
珠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顶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出让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政、市容、园林、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按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准则
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