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是仲裁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以个案提出问题,进而考察了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态度,介绍了实践中解决此问题的主要途径,基于此,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相关缺陷及其完善做出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可兹借鉴的立法建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论合并仲裁
- 作者
李寿双
- 引子
“The Vimera”案
- 关键字
合并仲裁 多方当事人争议等
基本内容
论文全文
作者:李寿双
[摘 要]: 合并仲裁是仲裁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以个案提出问题,进而考察了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态度,介绍了实践中解决此问题的主要途径,基于此,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相关缺陷及其完善做出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可兹借鉴的立法建议。[英文摘要]:[关 键 字]:合并仲裁 多方当事人争议 仲裁自治性[论文正文]: 引子:“The Vimera”案
“The Vimera”案是一个关于不安全港口引致船舶受损的争议。此案涉及到两个租船合同,原船东把船(Vimera号)租给了一个租船人(二船东),二船东又把船租给了分租船人。后来该船在Rodenhuizedok港受损,原船东根据其和二船东之间的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以该港口为不安全港口为由向二船东索赔,二船东按照背靠背条款(Back To Back clause),根据其和分租船人签订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分租船人提出同样的索赔请求。在原船东和二船东的仲裁中,二船东由于不了解实际航运过程,无法举证Rodenhuizedok港为安全港口,因而被仲裁庭裁定需要负赔偿责任;但在二船东和分租船人的仲裁中,分租船人得知了前一裁决的原因,马上举证Rodenhuizedok港曾被许多比Vimera号更大的船舶安全使用过。这样以来,仲裁庭(基本上是一样的成员)改变了原来的估计,认定Rodenhuizedok港码头虽然窄,但不足以构成不安全港口,分租船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船东、二船东和分租船人之间构成了所谓的多方当事人争议(Multi-parties dispute),即产生于两个(包括两个以上,下同)独立但具有关联关系的合同项下的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争议。通过多个程序解决这种争议,往往会导致矛盾裁决,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如本案,夹在中间的二船东成了两个独立裁决的牺牲品。但是,如果这两个针对同一争议的仲裁可以合并审理,显然就可以避免这种矛盾裁决的产生,保障二船东的利益,避免其白白被原船东拿走一笔赔偿费。由此提出了在仲裁中是否可以把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合并进行的问题。
一、合并仲裁概述
1.1何谓合并仲裁
合并仲裁(Consolidated Arbitration)是指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需要,将两个相互关联的仲裁程序合并进行的做法或者过程。这种“关联”,从形式上看是仲裁主体的关联,通常是一仲裁的被申请人是另一仲裁的申请人;从实质上看是实体责任的关联,通常是一仲裁中承担责任的一方,在另一仲裁中追究他人的责任。
1.2应当合并仲裁的争议类型
合并仲裁主要针对的是所谓的多方当事人争议(Multi-party dispute)。可能产生这种争议的情形有:
A.链条请求(chain claims);链条请求主要产生于两个条款内容基本相同的链条合同(chain of contracts)中,这类争议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后,可以顺着合同的链条向其上家或下家行使请求权。
B.平行请求(parallel claims)或称“V ”形请求;平行请求产生于两个基于同一事实由同一方当事人提起或针对同一方当事人提起的独立请求。
C.三角请求(TriAngles claims);这种情形比较少见,例如,转承租人向船东和航次承租人提出索赔,船东与航次承租人之间又相互提出索赔的情形。
二、多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
多方当事人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合并审理解决。虽然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尽一致,但是一般都允许法院把两个关联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在同一个诉讼中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而且,法院以合并审理的方式来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是根据职权进行,并不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即是如此。
三、合并仲裁的理论主张与各国态度
由于仲裁本身的特性,对于是否可以通过合并仲裁的方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这一问题,理论上有正反两种主张,各国的合并仲裁的态度也不尽一致。
3.1理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