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 5.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 6.第四章附则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在1999.03.26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时间

    1999年03月26日

  • 实施时间

    1999年03月26日

  • 颁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 《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 《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单位主管人员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调试及运营管理经验,对设施的技术原理、工艺流程、运行条件、运行影响因素及处置对策措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过系统专业培训的上岗操作人员。

第七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证明;

(三)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见,设施运行监测数据;

(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