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再次作了新的修订。新的《办法》规定,对近三年获得专利,且所获专利应用于开发区科研教学及生产活动的单位,其中: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5千元奖励,获得授权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专利给予1千元奖励;获得国外专利,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 类型
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 含义
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 地区
武汉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研发先进技术和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推动区内企业做强做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开发区依法设立、依法纳税的企业或组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后,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审议决定,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中列支,参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励的申报、审定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对具有高新技术、高附加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创新基金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组织奖)、长江质量奖、湖北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4.对近三年获得专利,且所获专利应用于开发区科研教学及生产活动的单位,其中: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授权通知书的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获得国外专利,每项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
5.对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重要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重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其奖励额度适当予以提高;
6.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或组织,获得特等奖的给予专项奖励;获得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三等奖给予10万元的奖励;
7.对获得国家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9.对通过认定或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0.对主要产品纳入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的规模以上非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备案产品销售收入低于10亿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