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4.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 4.1.第八条
  • 4.2.第九条
  • 4.3.第十条
  • 4.4.第十一条
  • 4.5.第十二条
  • 4.6.第十三条
  • 5.第三章:建设用地
  • 5.1.第十四条
  • 5.2.第十五条
  • 5.3.第十六条
  • 5.4.第十七条
  • 5.5.第十八条
  • 6.第四章: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 6.1.第十九条
  • 6.2.第二十条
  • 6.3.第二十一条
  • 6.4.第二十二条
  • 6.5.第二十三条
  • 7.第五章:保障措施
  • 7.1.第二十四条
  • 7.2.第二十五条
  • 7.3.第二十六条
  • 7.4.第二十七条
  • 8.第六章:法律责任
  • 8.1.第二十八条
  • 8.2.第二十九条
  • 8.3.第三十条
  • 8.4.第三十一条
  • 8.5.第三十二条
  • 9.第七章:附则
  • 9.1.第三十三条
  • 9.2.第三十四条
  • 9.3.第三十五条
  • 10.参考资料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 实施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时间

    2016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等重点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沿城,是指城镇建成区周边;沿路,是指交通干线两侧;沿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周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不包括生产用房。

第四条

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相对集中居住、按图建设施工、引导统一建筑风格”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模式。

第七条

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产业,引导村民建设“节能省地、绿色环保、优质价廉”的产业化住房。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做好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庄的保护与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