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监督管理职责
  • 5.核材料管制办法
  • 6.相关责任
  • 7.奖励和处罚
  • 8.附则
  • 9.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 外文名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Control of Nuclear Materials

  • 颁布单位

    国务院

  • 颁布时间

    1987.06.15

  • 实施时间

    1987.06.15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防止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1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