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12月13日发布。 本办法共二十五条,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 实施时间
2018年1月29日
办法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1
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5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12月13日
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指成员机构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清算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员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办理成员机构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债券自动解押等业务的应用系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债券,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及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条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二)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三)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