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9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以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印发《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使用要求、运行维护要求、配套要求、附则5章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 印发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文号
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
- 印发时间
2016年9月7日
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厅网安〔2016〕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及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内容分发网络服务等业务的互联网接入类企业规范做好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各单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有效发挥系统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9月12日印发《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及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有效发挥系统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全国互联网信息安全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及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内容分发网络服务等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通信行业标准,建设或租用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系统的对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部级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本省(区、市)省级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本省(区、市)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对接联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的使用及运行维护,以及本企业系统与部级系统或省级系统的对接联动。
第二章 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