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机构沿革
  • 4.主要职能
  • 5.内设机构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是郯城县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正科级职能部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郯城县环境保护局

  • 主管单位

    郯城县人民政府

  • 职能

    环境保护工作

  • 类型

    正科级职能部门

  • 地点

    郯城县

机构沿革

1979年7月在县计划委员会设立环境保护办公室,由计委第一副主任兼职办公室主任。1982年2月,归口建委管理。1984年11月设立环境监测站。1987年1月,环保办从建委院内迁至郯西路108号(现98号),独立办公。1990年7月,县环保办更名为郯城县环境保护局,同时升格为正科级单位。环保局下设办公室、综治办等18个科室,在职职工80人。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县确定的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规范性文件;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县环境问题;调查处理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苏鲁边界和县内地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源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九)管理全县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负责全县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县内放射性设施环境安实行监督管理;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十一)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环保局下设办公室、人事科、环境监察大队综合科、环境监察大队开发区中队、环境监察大队李庄中队、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保护科、监测站、自动监测站、规划与财务科、应急办、车管科、监察室、综治办等18个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