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目录药品
卫生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基本药物制度在实行时要考虑地区实际情况。基层药物目录允许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增加非目录药品。此前,卫生部指出基本药物目录的出台,可以有效降低购药费用,解决老百姓“买药难买药贵”问题。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非目录药品
- 名词解释
基本药物
- 四大功能
剂型适宜、价格合理
- 卫生部表示
从9月21日起开始逐步实施
省级政府经专家论证增加非目录药品
卫生部将于2009年8月20日上午10:00在卫生部五楼新闻发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情况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在今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的基本药物,同时又对地方留出了调整空间,允许省级人民政府经过卫生行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和程序增加非目录药品,确保制度不走样、不变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由政府主导,同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录中500种也好、600种也好,这都反映基层的用药需求,在一些大城市的基层医疗机构里品种比较多,在边远的地方比较少,但基本上是500、600种左右。现在基层拿出300种,存在一些差距,有些地方可能不够用,特别是一些发达地区;有些地方觉得还可以。所以我们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思路也在不断调整,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目录拿出来既能够符合基层的基本需求,同时要兼顾地方的差异。这样我们这个目录应该说出来以后就考虑到,你说你拿出300种,让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完全都按照这个模式使用肯定有些地方就不够。所以要满足群众的基层用药,恐怕有老百姓不满意,上海社区一些人发现药品没有了,而且基层不允许配备,也有说可以到药店购买,但是这样带来了不便。考虑到这些情况,基层目录在出基层版的时候给地方留下了操作空间,允许省级人民政府经过卫生行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和程序增加非目录药品。同时强调,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初期,使目录既适合于基层的需求,同时也使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我们强调要按照一定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按照这样的一些程序和政策规定,地方增加的药品要考虑当地财政和社会保障能力。更重要的一点,我们让老百姓吃药,必须要满足用药,并不是希望他们大量吃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就是希望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满足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用药的费用负担。
名词解释:基本药物
文件称,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卫生部副部长、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在1977年为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基本医疗、基本目录的提法,现在已经有170多个国家推行了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基本药物,它具备四个功能:临床必需,少了它,就治不了病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低廉。邵明立称,1982年1月,中国第一部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下发,此后我国还公布过多版目录,但这些仅仅是目录,在临床的使用比例很低,影响非常小,和临床使用、医疗保险等都没有衔接。 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307种基本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
基本药物具备四大功能
文件称,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卫生部副部长、国家药监局局长邵明立表示,世界卫生组织在1977年为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基本医疗、基本目录的提法,现在已经有170多个国家推行了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基本药物,它具备四个功能:临床必需,少了它,就治不了病了;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低廉。邵明立称,1982年1月,中国第一部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下发,此后我国还公布过多版目录,但这些仅仅是目录,在临床的使用比例很低,影响非常小,和临床使用、医疗保险等都没有衔接。
基层卫生机构版目录公布
2009年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昨天先期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其中,前者有205个品种,包括阿莫西林、庆大霉素等临床常用药;中成药共102个品种,包括安宫牛黄丸、板蓝根颗粒、清开灵颗粒等。 按照规定,这些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卫生部表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这些机构将从9月21日起开始逐步实施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是目录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
非治疗首选药品不得列入
文件详细阐述了不得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6种药品,分别是: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文件指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是根据以下因素而确定的: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严重不良反应将调出目录
按照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将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标准被取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卫生部表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
文件称,基本药物将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国家发改委制定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此外,在采购方面,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文件指出,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同时,要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此外,文件还指出,患者还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这些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