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是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文件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 颁布时间
2019年10月23日
- 实施时间
2019年12月1日
-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
发布通知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201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9年10月22日1
文件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示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