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达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实施办法》是达州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达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文号
达州市政府令[2013]60号
- 发布时间
2013年2月16日
- 施行时间
2013年3月1日
发布信息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60号
《达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2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3年2月16日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达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建设、管理、经营,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保护,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城镇燃气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因地制宜、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燃气事业发展应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本行政辖区的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五条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