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背景
  • 4.监督职责
  • 5.禁烟场所
  • 6.管理职责
  • 7.社会职责
  • 8.奖惩制度
  • 9.实施日期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81114-2179发文日期:2008-11-14名 称: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2002年9月10日

  • 索引号

    530100-008981-20081114-2179

条例背景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监督职责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禁烟场所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室内;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专门培训的教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屋;

(六)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七)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八)200平米以上的各类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