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81114-2179发文日期:2008-11-14名 称: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昆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2002年9月10日
- 索引号
530100-008981-20081114-2179
条例背景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监督职责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禁烟场所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室内;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专门培训的教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屋;
(六)图书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七)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八)200平米以上的各类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