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管理办法
  • 4.第一章 总则
  • 5.第二章 经营管理
  • 6.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
  • 7.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
  • 8.第五章 监督管理
  • 9.第六章 法律责任
  • 10.第七章 附则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

  • 文件类别

    管理办法

  • 地点

    南京市

  • 公布时间

    2013年4月19日

  • 批准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施行时间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以下称特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特色街区品位,促进文化、旅游和商贸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居住、办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特色街区范围包括:东起平江府路(含平江府路两侧),北至建康路南侧,西至中华路(含中华路两侧),南至琵琶街―来燕路―长乐路―钞库街,并包括东水关至中华门段内秦淮河(秦淮段)河道及两侧规划路(含规划路两侧)。

秦淮区人民政府对特色街区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色街区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秦淮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色街区的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特色街区保护和利用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布局各区域功能,保持历史文化风貌。

第六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街区的培育和宣传,发展特色旅游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打造知名特色街区品牌。

第七条 对在特色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秦淮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特色街区规划。编制特色街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特色街区规划是特色街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编制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

第九条 特色街区内贡院街段、东西市段、大石坝街段、瞻园路段等街区的功能布局应当符合特色街区规划,特色街区功能布局具体规定由秦淮区人民政府制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特色街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特色街区经营项目目录,报秦淮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营项目目录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