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 5.第三章
  • 6.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 7.第五章 奖 惩
  • 8.第六章 附 则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复印等行业,指从事营业性的复印、誊印、打字(打字、油印、小胶印、下同)、晒图(含描图、下同)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行业

    复印誊印打字

第一章 总 则

新闻出版署1990年4月9日发布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印刷行业,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含所、社、下同)。

本办法所称复制,包含了印制,指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全部工艺过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

第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制度。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