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为明确各级燃气管理部门检查监督职责和燃气企业的主体安全责任,规范检查监督行为,提高检查监督水平,强化隐患处置和责任追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 发文机关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发文编号
鲁建规范〔20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
(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
(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 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
(三) 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