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继旦
孟继旦(1868-1935),清代湖北孟氏杰出人物 法律史学家。字希周,号复卿,亦号佛心,湖北鄂城城关人。优廪膳生遇缺,候选训导。肄业湖北武昌道师范学堂(今武汉大学),旋以教职由湖广总督张之洞派送日本游学(《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六·引见廷试游学毕业生》)。东京警视厅警察普通毕业,咨送警监学校,湖北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日本中央大学毕业。清宣统己酉(公元1909年),应学部考试,奖给法科举人(载湖北通志)。庚戌(公元1910年),朝考二等,授七品小京官,分民政部警政司员。辛亥革命(公元1911年),公相力与之。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革命军军政府,署麻城县知事。著有《味外味新编》二卷、《警察要义》二卷、《市町村自治行政论》、《法学通论》、《译述日本取缔鸦片法规》。
基本信息
- 民族
汉族
- 出生地
湖北鄂城城关
- 主要成就
参加辛亥革命
- 本名
孟继旦
- 所处时代
清民
基本内容
市町村自治行政论
继旦公撰
周兆沅作序
清光绪卅三年(公元1907年),十一月
一
国家之行政,官厅而己。然,近世各国行政之组职,不仅有官厅之官治行政,且有公共团体之自治行政。盖公共团体之与官厅,皆为国家之行政机关也。公共团体,虽为国家之机关,以行国家之事务,而其与官厅究有区别。官厅非人格也,官厅之行为,皆国家之行为,故官厅处理国家事务之职务,而非其义务,有一定范围之权限,而非其权利,以其一切职权属於国家,而非属於官厅也。公共团体,既为国家之机关,又为独立之人格。先有地方自治主体之存在,独立而为行为之源泉。凡其机关处理之事务,固为国家之行为,而无不自负其义务,自享其利权。故曰公共团体者,国家机关之人格也。日本公共团体,分为二级:上级为府、县、郡;下级为市、町、村。府、县、郡之为法人,则从法律命令,以处理属於府、县、郡之事务。市、町、村之为法人,本其权利义务,以处理市、町、村公共事务,从法律命令之事务,人尽知之。至公共事务云者,以广博之观念,决不能定其人格为何如之范围,而有为之解者曰:公共团体者,以国家之行政,为其地方人民之生存目的也,公共团体人格之范围,必先限於国家行政事务之范围,但国家之事务,何者?宜国家直接处理之,何者?宜委於公共团体以处理之,又不可不为区划其界限也。夫地方公共团体之为自治者,其要领在使地方人民自为处理直接关於团体之利益,而非直接关於国家全体利益之行政事务也,且由国家之政策运用。上言之,直接关於国家全体利益之政务,不可委於地方之自治团体,委於地方自治团体,反有四分五裂之不良结果,於是一依中央统一之机关,而出之固宜,乃观各国之行政组织,又无不并用集权与分权二策,而分为若者官治、若者自治之制度,其直接关於国家全体利益之政务,则国家以官厅直接施行之,直接关于地方利益之事务,则委于公共团体之自治以施行之。一以为政务之统一,期运用之灵活;一以为行政之适宜,求德泽之普及也。然国家究以如何之事务,专为直接关於地方人民之利益乎。国家之事务,大要分为外交、军事、财政、司法及内务等。外交、军事明为直接关於国家全体之利益,财政亦属於国家之事务,司法往时,多任地方之自治,近或有以为地方事务之一二,国而一般则视为直接关於国家全体之利益,皆属於国家之政务者,惟内务行政之事务,则为直接关於地方人民之利益,故地方公共团体之事务,可谓不离於内务行政之范围中矣。要之,公共团体之为人格,同时究为国家之机关,而其关於地方人民生存目的之事务,即是国家之事务,故不得不受国家之监督。且公共团体之,宜受国家监督者,实本其为国家机关性质而来也。抑闻之德、儒、伯、伦知理之论,地方自治制度也。一曰宜有学识者;二曰宜有德义心;三曰宜闲暇。盖当自治之任者,处理公共事务必量其缓急,辨其利害,时发表一已之意见,以谋於公众,非有学识之人,断难胜任。有胜任者矣,而自治团体,又要有德义心,若不养成地方人民,共同生活之精神,则未见自治之益,而先蒙其害,且自治之事务,在自劳而益人,自损而益人,非富厚有独立生计者,必无闲暇以尽力於公益,故欲图公共团体人格之成立者,本其公共生存之目的,而以保护人民幸福,补助国家之机关,舍此讵有他道哉。中国久重官治行政,近鉴於各国公共团体之发达,而国家因之日强,各省始讲求地方自治之制度,而苦无成书,吾友武昌孟君复心留学日本有年,近编《市町村自治行政论》,撮要提刚,切实可行,沅读而喜之,因为说明公共团体之为人格之性质及范围,又附德儒自治制度格言,所以解吾国人谋始之疑议,而并示其宗旨也。
二
同邑饶叔光书后
清光绪卅三年(公元1907年)十月
丁未(公元1907年)之秋,叔光奉奏,派至东洋游历,与同邑孟君复心晤於旅邸,语次,孟君出所辑《市町村自治行政论》见示,为纵谈者久之。叔光居东京考察有日,复涉静冈,既观其市,复观所属町村。凡长田、南槖、大里、清水等处,皆躬亲遍历,稻取生出模范等村制度,亦靡所不访,其所见之迹,若学堂、若病院、若桥梁道路,山,若森林;野。若农田水利,辅教养若青年、处女、耆老诸会,农业、渔业、信用诸组合,莫不经营惨淡,秩序井然,则喟然叹曰:“彼邦之治其乡邑,其措理固若此哉。”继思此非创设也。周礼建乡遂之官,汉师古法为三老啬夫游徼之制,诚以川谷异势,民生异俗,立一切之法,以概之万有不齐之地,必至捍格难入,故不若总大纲而为之经制,使不戾於此者,皆听芸芸者之自为擘画。而在上者,但施其董率制度而已,能使百废俱兴,盖在上者代营之,而情有不悉,不如使在下自营之,而隐无不知也。在下之一二人独营之,而力有不任,不如使下之众人共营之,而事而不举也。七月诗以授衣举趾筑场乘屋为言,类皆父老敦勉子弟,想见在下自营之意。孟子告滕君“友助扶持”诸语,与所谓众人共营者亦无不合。自治之事,古人已具,何必仿自泰东西。吾人所以取泰东西者,不过为古意寝失,因彼制度较为省便耳。且孟子所言,虽未见施设,而讽绎豳诗,与今日所见略同。而忠厚敦庞之风,则尤过之,又岂可仅以今日所见为止境哉?抑叔光於此颇有疑焉。考长田村人口万二千四百四十二,其岁出费已万二千八百卅四圆。南槖村人口二千一百六十四,其费亦五千七百七十五圆,私讶彼邦民力何以胜此。意者学校医药诸款,即未辨自治时,居民亦当私费,而此外诸款,以辨公同之业。其所获之数,仍将溢於所费之数欤?不然,何以为之而不倦也。复心留日本学政治久,其编是书,本讲堂口授,博参众说,条分缕析,吾知其心得甚多,愿益有以相诏,又窃愿吾国之言自治者,因此邦已然之迹,以进於《豳风》、《孟子》纯王之治也,於是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