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 施行时间
2017年8月1日
办法全文
镇江市海绵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民生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海绵城市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图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证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应用与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对在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相关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明确以下要求:
(一)对城市开发强度合理控制(包括地下空间开发)的要求;
(二)对河流、湖泊、湿地、河渠等水面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