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市长质量奖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是新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励,主要授予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
- 设立单位
新乡市人民政府
- 原则
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 数量
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5家
评奖办法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不增加单位负担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好中选优。新乡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新乡市市长质量奖”从本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中,确定授奖奖项。
申报条件
单位申报“新乡市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一年以上,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连续三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评审标准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为保证“新乡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程序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新乡市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评审办组建评审组,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经申请单位确认后,由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拟奖的单位名单。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拟奖单位名单,并将单位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拟奖初选对象。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经初选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奖单位名单,并及时提请新乡市市长审定。
奖励及经费
对获得“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单位50万元。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新乡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审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