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策全文
  • 4.内容解读
  • 5.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是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 发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

    2016年6月28日

  • 实施日期

    2016年7月1日

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法释〔201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规范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第二条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解;

(二)指导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