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内容简介

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

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

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是卢建祥撰写的一篇论文。

基本信息

  • 书名

    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

  • 作者

    卢建祥

  • 导师

    周汉民

  • 学位授予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 学位授予时间

    2008

基本信息

副题名

外文题名

学科专业

国际法学

学位级别

博士论文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强制执行 贸易法 国际法

馆藏号

D996.1

馆藏目录

2010\D996.1\12

内容简介

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分析和评价WTO裁决执行中的强制问题,指出WTO只有受到严格限制的执行强制措施,而没有强制执行机制;并结合国际法一般执行中“四种力量”,为构建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提出思路:向国内法院和国际协定下转化执行。 本文综合各种对国际法包括WTO法的执行/不执行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认为是四种基本的力量主导着有关规则和裁决的执行/不执行,即国际法的正当性(拉力)、国家整体利益和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基础力量)、国际法制的强制力(推力)、国家名誉与道德感(辅助力)。这四种力量相互作用共同影响,尤其是强制力、执行拉力和基础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际法是否能够得到执行。从而在考虑对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的设计和运用时,也必须时时刻刻考虑各种力量的“和谐”运用。但在具体完善WTO的强制执行措施或机制时必须看到,在当前的WTO法制中,只有执行强制措施而没有真正强制执行机制的事实。有关强制执行机制核心要素的缺失、定位的失调,使得这种理应可以发挥更大作用的推力,非常难以产生应有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WTO法制实际作用的信心。而目前的各种学界研究,以及各种关于强制执行的改进建议,存在诸多偏颇和狭隘之处,亟待廓清并予以纠正,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合当前WTO法制发展阶段又能够比较有效的解决WTO争端的强制执行机制。 截止到目前,几乎所有的学者和WTO成员,都在漠视WTO法制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讨论“强制”执行——在现有的语境下,执行中的一些“强制”措施被默认为了对DSB裁决和建议“强制执行”的机制。实际上,现有WTO法制中没有强制执行,只有对“引导执行”的临时强制措施,且这些临时强制措施还受到了诸多程序和实体的约束。尤其是对“补偿”形式和性质的规定,几乎将WTO中的一些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直接推向了不执行的边缘。在报复的水平、形式和程序规定上的诸多缺失和限制,也让进入这一阶段的案件执行的回旋余地大为缩减。有学者甚至认为,WTO虽然形式上给予授权,但是实际上不是授予权利,而是对被授予报复的权利的限制。另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在WTO语境下甚至出现多次的“交换”,而不是内在“平衡”。¹甚至有学者认为,在整个WTO法制中,被规定的其实根本就不是权利,而是义务。² 实践显示,WTO强制执行机制的欠缺至少在部分上导致了严重后果:解决争端的强制措施难以操作、执行强制的实际效率低下、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效果较差、难以实现国际社会间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凸显了强烈的“实力悖论” (power paradoxes):一方面,WTO体制摒弃了GATT时代以实力为基的做法;另一方面,WTO又仰赖成员自身的经济实力来执行或强制执行裁决。但是, WTO本身其实缺乏适当的强制机制,也缺乏执行强制的权力和实力;相反, WTO体制刻意依赖其成员,特别是争端各方,动用自身实力和影响实现执行。可以认为,在WTO成员最需要WTO给予强力支持的时候,WTO组织和法制却将烫手的山芋直接塞回给了已经胜诉并渴望获得救济的受害方。迄今为止, WTO实际授予报复的几个案件,即欧共体香蕉案、欧共体荷尔蒙案、巴西飞机补贴案、美国FSC案以及加拿大飞机补贴案等,构成了研究WTO裁决执行问题的重要案例。这些案件均涉及较大的案值,具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案件处理旷日持久,争端解决的效果尤其不理想。这对广大的WTO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LDCs)可能造成了更大的不利影响,它们面临实力不济有心无力的窘境,即便被授予报复也无法真正实施,甚至只好放弃(如欧共体香蕉案中的厄瓜多尔)。 本文认为,改进WTO裁决的强制执行机制,首要的任务是确定需要执行的内容和方法。根据当前WTO的规定,DSB建议和裁决的核心内容只有“建议有关成员将违规措施与WTO涵盖协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