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要求,结合实际,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实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补助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是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合称,其中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公平透明、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公平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补助资金申拨等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二)突出重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的补助,加大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三)分类管理。中央对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和年度清算(20%的涨价补助资金)的方式拨付。本办法对中央年初预拨和年度清算补助资金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即年初预拨资金与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车辆标台数挂钩,年度清算资金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标台数和城市实际运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
(四)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着重对各市、县(市、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期为2016-2020年,到期后根据中央规定和我省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城市公交行业基础信息统计、汇总,组织编报补助资金分配草案,下达补助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对工作任务安排、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省经信委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督促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治理安全保障,配合做好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计划,加强推广应用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补助对象是城市公交企业运营者,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具体补助对象,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七条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与各市、县(市、区)城市公交企业实际运营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挂钩。根据中央年初预拨的补助资金总量和省交通运输厅审定的各市、县(市、区)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扣除应当报废车辆)计算当年各市、县(市、区)的预拨补助资金。其中,纳入预拨补助资金的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标台数按月折算。补助资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F:中央年初预拨我省的补助资金总量;
BSU:当年经审定的公交车车辆标台数,标台数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功能的轮渡按用油量折算为标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