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 4.第一章 总 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5.第二章 机 构
  • 5.1.第四条
  • 5.2.第五条
  • 5.3.第六条
  • 5.4.第七条
  • 6.第三章 防 治
  • 6.1.第八条
  • 6.2.第九条
  • 6.3.第十条
  • 6.4.第十一条
  • 6.5.第十二条
  • 6.6.第十三条
  • 6.7.第十四条
  • 6.8.第十五条
  • 6.9.第十六条
  • 7.第四章 经 费
  • 7.1.第十七条
  • 7.2.第十八条
  • 7.3.第十九条
  • 7.4.第二十条
  • 7.5.第二十一条
  • 8.第五章 奖 励
  • 8.1.第二十二条
  • 8.2.第二十三条
  • 9.第六章 处 罚
  • 9.1.第二十四条
  • 9.2.第二十五条
  • 9.3.第二十六条
  • 9.4.第二十七条
  • 9.5.第二十八条
  • 9.6.第二十九条
  • 10.第七章 附 则
  • 10.1.第三十条
  • 10.2.第三十一条
  • 10.3.第三十二条
  • 10.4.第三十三条
  • 11.附:
  • 12.参考资料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1991年4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全文共七章三十三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 时间

    1997年7月31日

  • 机构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性质

    管理条例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1991年4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必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群众,落实以查灭钉螺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三条

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组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并列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流行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畜的血防工作。水利、环保、化工、轻工、医药、农垦、物资等有关部门,承担与各自有关的血防任务。

第五条

血防(防疫)站、所,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专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内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管理工作。

血吸虫病流行较重的沿江和山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恢复或者建立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其他流行地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在卫生防疫站内设血防科,乡(镇、场)卫生院应当配备血防人员,村卫生室要有乡村医生负责血防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设立血防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书。乡(镇、场)卫生院设立血防检查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血防监督员有权对辖区内各单位开展血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血防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血防检查员协助血防监督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