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时间
2014年4月17日
- 内容
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基本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业经2014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1
市长:陈海波
2014年4月17日
办法
沈阳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的本市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的调查、核对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对象经济状况初审和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委员会协助做好经济状况核对、复核工作。
第四条 财政、房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住房公积金、税务、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如实为核对机构提供以下相关信息:
(一)婚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