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要
  • 4.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时间

    2014年4月14日

  • 文件号

    内政办发〔2014〕30号

概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14日。

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设立此项奖励。

第二条 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结合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主要评选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教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

第三条 “骏马奖”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自治区各行业、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积极为我区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建成、投产、运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向我区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区投资教育、扶贫济困,或在重点工程项目中从事技术咨询、评估、验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人由聘请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条件,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直属机构、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护照复印件、事迹材料,在我区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还需提交专家证复印件。

第七条 聘请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逐项填写《“骏马奖”申报表》。材料必须翔实可靠,重点突出,以量化的数据和客观的成绩体现成果、说明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