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意在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和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
81020
- 发布日期
1996-06-25
- 生效日期
1996-06-25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无锡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6月2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房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为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创造优美、整洁、文明、安全和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联的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由本户单独使用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及自用阳台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及其他物业(以下统称住宅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逐步深化、稳步推进的方针和为住户提供服务和方便的原则。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管理、维护、修缮与整治。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通道、供电干线、消防设施、电梯等。
第六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实施规定;
(二)审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
(三)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
(五)培训和考核物业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绿化、环卫、交通、公安、供水、供电、邮电、供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中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住宅区应当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本住宅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