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图书馆
襄樊图书馆创建于,新馆位于襄城西真武山下,汉水之滨的檀溪路。是由襄樊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于1995年4月20日对外开放,可,可开放14个阅览室,同时接纳近千名读者。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襄樊图书馆
- 建筑面积
6100多平方米
- 藏书
100多万册
- 建设时间
1953年10月
基本内容
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同志在开馆典礼仪式上讲话全国政协副主席胡绳、副省长韩南鹏等为襄樊图书馆开馆剪彩新馆设计有学术报告厅、视听、缩微音像资料室及计算机、广播通讯等现代化服务功能系统,是一座仿古建筑群落,古朴典雅,别具一格,为本市的一大景观。五十年来,襄樊市图书馆积极开展文献服务,为本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湖北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多次被省、市评为文化先进单位,荣获各种奖励30多次,1999年被国家文化部考核评定为"国家二级图书馆"。襄樊图书馆
襄樊图书馆现有各类馆藏文献近42万册,是襄樊市最大的文献信息收藏和服务中心。藏书具有综合性特点,能满足读者的多方面需求。馆内设有胡绳藏书馆,收藏了胡老捐赠给我市的2万余册图书;馆内还收藏有大量珍、善本图书,如《四库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佩文韵府》、《晚清文选》、《新青年》、《晨报》等,均是弥足珍贵的文献;根据襄樊历史文化名城和三国文化的特点,还重点收藏地方文献,建设具有以三国文化、旅游为特色的馆藏文献资源体系。
襄樊图书馆始终坚持为读者全心全意服务的方针,充分开发馆藏文献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一是抓好窗口阵地服务,年接待读者可达15万人次,借阅书刊资料达30万册次;二是走出去,上门服务,通过编制《科技文献》、《馆藏专题书目》、《西部开发动态和招商引资》、《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发展》、《致富信息》、《农业种植和养植结构调整》、《地方经济信息》等专题文献资料,联系重点项目攻关,定题跟踪服务等形式,为科研、生产及经济建设服务。1980年以来,为我市375个重点项目课题送书服务,有231个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先后在全市农村建立了25个乡村图书室,捐赠图书近5万册,送科技致富资料上百万份,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和好评。近年来,在信息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襄樊市图书馆在文献采访、编目、检索、借阅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自动化方面有了较大的提高,并且一再开辟新的服务领域,以适应读者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襄樊图书馆馆长寄语:图书馆是没有围墙的大学,人生进步的阶梯。读者是图书馆的上帝,服务是图书馆的宗旨。新世纪里,图书馆将与时代同步,再铸辉煌!
馆长李慧玲2001年8月6日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摘要)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论投资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图书、音像等文献资料收集、整理、存储、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计划、财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情况,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室)。市、州和较大市的区以及有条件的县(含市、区,以下统称县)可以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和特色图书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论决定,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和支持农村村组、城市社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提供服务;应当向老、弱、病、残的读者提供方便。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用多种形式提高馆藏资料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县、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面向基层,为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第七条: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在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新进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八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文献资料;(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照规定获得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九条: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开馆借阅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馆借阅时间。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资料收藏工作,包括各类传统的文献资料以及磁带、磁盘、缩微胶片、光盘等新型文献资料,重视收集地方文献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其中省、市、州、县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少于10万、2万和5000册(份)。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州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省内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在出版物出版30日内,向省图书馆及出版单位所在的市、公共图书馆敫送两册(套)样本。鼓励省内出版内部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省外出版作品的个人自愿呈缴。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30日内投入使用,对破损或者失利用价值的书刊应当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第十四条:查禁书刊和收藏有价值但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的清理、管理,应当按照料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图书馆不得自立标准,随意提存文献。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制度,做好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料。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文献资源开发等业务服务,享受有关的文化经济优惠政策,其收应当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第十七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对外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逐步建设成为数字化图书馆。第十八条:省、市、州县公共图书馆是所在行政区域公共图书馆的网络中心,其职责是:(一)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二)组织文献资源协作和开发利用;(三)指导联机编目、联机检索和联合建库;(四)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管理方法、技术的研究;(五)进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十九条 :市、州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图书馆专家委员会,对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馆舍建筑设计方案、业务规程、网络建设方案、管理及重要业务工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也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现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妥善收藏或者擅自剔除文献资料的;(二)未按规定向读者开放或者任意限定借阅范围的;(三)擅自向读者收取费用的;(四)挪用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消未按规定备案以及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论予以纠正;(二)不按规定缴送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相当于应缴物样本定价5至于10倍的罚款。 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毁损、遗失所借文献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文献资料的,应当按文献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向公共图书馆交纳相当于该文献资料5至20倍的赔偿金。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文化厅 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