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于2007年4月26日。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职务犯罪侦查局3个科室。由于机构少,该院每个科室囊括多种职能,其中办公室包括办公室、政工、纪检监察、财务、后勤管理等工作;刑事检察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或起诉,对公安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试行监督;职务犯罪侦查局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和渎职犯罪,以及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工作。目前全院共有14人,其中干警11人,事业编制2人,是一支年轻化、专业化的队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 成立日期
2007年4月26日
基本信息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自建院以来,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各界的支持下,坚持服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加强法律监督,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为大通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以万红美检察长的带领下,按照“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大通湖管理区实现新跨越做出更大贡献。
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领导分工
万红美 男 党组书记、检察长 全面工作
范东山男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分管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检察、财务
郑文祥 男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办公室、政工、纪检监察等
所获荣誉
2021年3月25日,被湖南省文明委授予“2020届湖南省文明单位”称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