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政策全文
  • 4.内容解读
  • 5.参考资料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年6月14日

  • 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5日

政策全文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圾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餐厨垃圾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倡导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节约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垃圾处置单位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式对餐厨垃圾进行深加工,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 产生

第八条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

(二)设置、使用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