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年6月14日
- 实施日期
2017年7月15日
政策全文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圾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餐厨垃圾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倡导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节约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餐厨垃圾处置单位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式对餐厨垃圾进行深加工,提高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 产生
第八条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
(二)设置、使用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外观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