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22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5年12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全文
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生态补偿办法。